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79號聲請人齊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徨 相對人 王榮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張,票據號碼、591039號、591040號、591041號、59104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元、50,000元、50,000元、7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2年2月30日、民國102年3月30日、民國102年4月30日、民國102年5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完整之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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