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7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儷薾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7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