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陳彧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