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陳炯嶧 被告 陳慧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年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於起訴狀內附有107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若原告意在聲請強制執行,請逕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遞狀。前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存證信函原本,連同本裁定一併檢還原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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