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林逸萱 債務人 林郭秀珠
一、債務人林逸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貳拾肆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逸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郭秀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