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3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八三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