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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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華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以95年度催字第27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5年7月14日│11,550元│UI0000000││││份有限公司 許旭輝 │行│││││├─┼─────────┼─────────┼───────────┼─────────┼────────┼──┤│02│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5年7月18日│17,023元│UI0000000││││份有限公司許旭輝│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