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林益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財團法人 陳文卿 文教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 陳秀卿 文教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