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祿鎮 法定代理人 陳永貴
靳嘉玉 被告 鄧珀鈴
文雅畜牧場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18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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