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5,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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