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1434號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之1」(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