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