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沈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65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5,254元(即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2項金額合計,其他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計入),應繳裁判費133,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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