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許國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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