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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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偵續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0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業經查核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400號卷宗屬實,並有本院開立之96年度保刑字第41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223號、97年度偵續字第150號案件偵查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偵訊,又經發函通知具保人乙○○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12月4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具保人偵訊筆錄各乙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