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方寶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方寶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