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景鉦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景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馮景鉦前因詐欺等案件,經鈞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106年原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鈞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97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於假釋期間就上開二案由鈞院以107年聲字第1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2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5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