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昕澤
張倚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江昕澤、張倚齊所犯為森林法第52條第
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竊盜貴重林木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