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代理人 吳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振城營造股│土地銀行│105年6月16日│34,104元│CQ0000000││││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