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盧政宏
潘梅杏
一、債務人盧政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盧政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梅杏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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