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馥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景堯賴信興喬雅 時尚 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