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8號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阮麗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煥文 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計算式:4,500元+1,0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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