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抗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6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證。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為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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