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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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蘋婉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具狀提出上訴,然並未於書狀上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應為英鎊21,510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08年10月24日)之英鎊兌換新臺幣匯率1:39.65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如非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