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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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進選任辯護人林宜慶律師
范成瑞律師被告 蔡衛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0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張國進、蔡衛忠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判決已為論斷之事實,及法律上判斷,更為反覆爭執。本院認原審判決就所爭執事項均已敍明採擷之理由。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之理由,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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