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李錢真珠
李宜盉 被上訴人 李鄭 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本院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8月7日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1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6,593元,經本院於108年8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8年8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狀,亦未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所為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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