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郭敏士
送達代收人 吳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名芬 、 劉宗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