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6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國順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國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