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6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國順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國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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