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181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