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債務人 梁秋玉 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4年8月起迄今所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又大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證明所載薪資與國泰世華銀行文德分行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之薪資數額不同之原因?並提出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2.提出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與所有人之關係為何,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水電費、瓦斯費等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及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文德分行之帳戶內,於106年5
月12日有自巫自浩匯入2,000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所患疾病之名稱及治療情形為何?並提出自104
年8月起迄今所有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及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是否應定期回診)。
12.提出最近一年之電信費繳費明細,並說明其資費方案為何?
每月須支出高達1,399元之必要性及原因?如為綁約,則契約何時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於契約期滿後是否願降低該項費用?如否,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提出機車行照及現值若干元之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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