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琬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卞文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即有關借款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匯款證明文件,僅能得知有向帳戶0000000000000匯款(通訊軟體對話部分亦無法確認對方為本件之債務人),故請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帳戶0000000000000係債務人卞文輝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
㈡請就台端所提出之轉帳明細表依序編號,並標注於存摺影本之轉帳資料,俾利本院核對轉帳金額。
㈢又就台端所提出之轉帳明細表所載之轉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300元,為何與請求之金額1,754,300元有所不同。
㈣本件尚難確認借款已屆清償期,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已屆清償期
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限之借據、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