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林來吉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增坤 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 陳明 或預估起訴聲明第二項所稱「勿庸繼續休養可以開始工作之日止」之期間為何。
二、請提出被告黃增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