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李豐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瑞從 、 劉保 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承二,如未提示,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兩造就上開債權有約定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黃瑞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劉保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