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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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刑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于澐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于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通聯記錄1份」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遺失物認領保管單1紙、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劉于澐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㈡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佐,素行良好,拾獲他人遺失物品,竟思不勞而獲,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欠缺,兼衡侵占他人遺失物之價值非鉅,且已返還被害人 曾國勝 ,此有遺失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雖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惟被害人已於本件查獲後領回遭侵占財物,所受損害已獲得相當填補,業如前敘,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因法治觀念薄弱,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歷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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