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章 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1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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