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