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9日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818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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