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2、3、4號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2、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