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由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通緝始逮捕到案,而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威龍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