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美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初某日起至95年3月8日止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44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44號、5545、59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