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號債權人精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劉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號」,有債權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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