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鄭瑞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興泳昕航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90萬7773元,本院第一審判決給付19萬7594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為:原判決敗訴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71萬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