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等人(受告知人 顏維儀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代位人顏維儀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法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