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96號

原告 林冠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淑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03元(本金10萬元+利息85,603元=185,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