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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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峻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真實姓名
、年籍」應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外,其餘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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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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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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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粉紅色錠劑1顆│驗餘淨重0.1399公克│
├──┼─────────────────────┼─────────────────┤
│2│第二級毒品MDMA褐色錠劑1顆│驗餘淨重0.199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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