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賢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依刑事訴訟法第7編之1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明定。是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須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之規定,始得例外提起上訴。是協商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系爭科刑判決,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
2項規定之情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協商判決,應於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為協商科刑判
決確定在案,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可為上訴之事由,揆諸前揭二、所述之法律規定及說明,當事人均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上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第一審協商判決,應於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時即告確定,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其後於同年10月3日再犯如附表編號七、九所示2罪,顯係於編號一、二所示2罪裁判確定後所犯,依前揭說明,該編號七、九所處之刑,不能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五、六、九所示3罪既與附表編號七、八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其執行刑確定,有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自不得再將附表編號五、六、九所示3罪單獨抽離出來,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決議參照)。是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刑,聲請與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部分,應予駁回。
㈡本件依法僅得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4罪定應執行刑,又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3罪,經本院於10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中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4罪再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附表:受刑人楊志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4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0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09號│102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11月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8月7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57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83、1063、│102年度毒偵字第983、1063、│││││1128號│11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85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9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85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2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10月3日│102年8月6日│102年10月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83、1063、│102年度毒偵字第983、1063、│102年度毒偵字第983、1063、││││1128號│1128號│11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102年度訴字第656、77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附註│月確定。│││3.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