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聲減字第3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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