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葉郁婕 被告 張清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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