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俊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俊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4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10年5月至12月之間,編號4至7均係在詐欺集團負責保管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交付提款卡予提款車手,編號1、2、3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幫助洗錢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05月14日110年11月28日110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8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652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0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30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2年03月09日112年0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30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確定日期111年05月18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07月0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08月13日110年08月13日110年08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判決日期112年07月06日112年07月06日112年07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確定日期112年09月06日112年09月06日112年09月0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編號4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08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判決日期112年07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確定日期112年09月0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編號4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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