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8號具保人即被告 黃敏誠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敏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敏誠因搶奪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未果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2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9月22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59067號函暨檢附之本院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份等附卷可按。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爰依上開規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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